8.3 调试与验收


8.3.1 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应按设计要求储存水量;
    2 系统供电正常;
    3 水泵等设备单机及并联试运行应符合设计要求;
    4 阀门启闭应灵活;
    5 管道系统工作应正常。
8.3.2 给水管道应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水压试验应包括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8.3.3 污水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等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8.3.4 建筑中水、雨水回用、海水利用等非传统水源管道验收时,应逐段检查是否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混接。
8.3.5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8.3.6 预制直埋保温管接头安装完成后,必须全部进行气密性检验。
8.3.7 生活给水、热水系统及游泳池循环给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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